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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的一名小偷死了,死在了忠于职守的两条大狼狗手里。
“防卫过当”的两条大狼狗也死了,死在了一名老民警的手里。
这几天,这件事成了网上热议的一个话题。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11月26日凌晨2点左右,两名小偷潜进四川成都双流县广都大道旁的电信花园居民楼行窃,当偷到第三家时,被突然醒来的主人发现。两名小偷随即逃跑,该住户一边喊“抓小偷”一边追了出来。喊声惊醒小区部分居民,大伙儿都起床抓小偷。两个小偷见无路可逃,便翻过小区围栏,慌不择路地跑进了隔壁独栋别墅,谁知,这里喂养的两只大狼狗对着小偷一阵狂吠。其中一名小偷遭遇两条狼狗围攻,小偷被咬伤后挣扎着爬上旁边一棵4米多高的桂花树后,因被咬太惨,死于树上……
小偷死了。两条咬死小偷的大狼狗也很快被执行了“枪决”。27日上午,双流县公安局东升镇派出所教导员带领民警帮小偷除了“害”。
站在法律的角度,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罪不至死的小偷,被夺去了宝贵的生命,死得有些冤。
小偷死得冤,“正当防卫”的两条狼狗死得更冤。
被枪毙的狼狗不是在家门口咬的过往行人,更不是在大街上咬的人,它们咬的是夜闯民宅的不法分子,它们履行的是看家护院的工作职责。
民警解释,之所以实施枪决,是因为这两条狼狗已存在很强的攻击性,存在继续伤人的可能,为了避免周边市民免受袭击,警方故执行了此次任务。
枪决两条狗是维护公共安全前提下的非常举措,这理由多充分啊。
公众的疑问是:
一,盗贼夜半入室偷窃伤人的事件媒体时有报道,为了保护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免受侵害,老百姓养狗也是无奈之举。养狗不是为了观赏照相,就是用来看家护院的。假如对主人负有安保职责的狗,连非法入宅的小偷都不攻击了,它还对得起主人派发的狗粮和自己做狗的良心吗?
二,两条被枪决的狗,一般白天拴在笼子里,晚上才放出院子来看家护院,从来足不出户,东升镇派出所“为了避免周边市民免受袭击”的顾虑从何而来呢?
三,警方处死两条狗的原因,是其“存在继续伤人的可能”,这是否是在搞有罪推定?
四,《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要“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民警对两条狼狗的捕杀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执行的是什么法呢?如果按照“存在攻击性”就要被枪决的推论,全天下的狗是否都要面临灭顶之灾呢?按照这样的思维定势,狗的灾难会不会降临到人的身上呢?
写到这里,不免感到恐惧:假如该小偷慌不择路跌进了狮园、虎园、豹园、狼园,或者误入野猪林,掉进了鳄鱼池,叫狮狼虎豹、野猪、鳄鱼们给咬死了,比狗更具攻击性的狮狼虎豹野猪们,是不是该被全部绞杀了呢?
小偷闯进民宅,两条狼狗该怎么做呢?
一,拨打110。等警察到来时,小偷早已不见踪影,警方天亮后找被盗的几乎居民家勘查现场,立案侦查;
二,狼狗应该学学法律,将小偷咬伤后,再由警方将小偷制服,不能防卫过当;
三,狼狗咬着小偷,和财产被盗的居民一起,将小偷“咬送”到派出所,交到警察手里;
四,两条狼狗应该回窝睡觉,等主人回来发现被盗后,推说是在电脑上写论文;
五,与小偷狗盗同盟,成为小偷的保护伞或“老大”。
两条忠于职守的狼狗死了。有人在为这两条狗的死找依据:
为防止自家葡萄园的葡萄被人偷盗或被牲畜破坏,1993年8月1日,河南省汝南县水屯乡农民唐海清在葡萄园周围架设了一条距地面50厘米高的裸体铝线,然后将铝线与胶皮线相连,又将胶皮线的另一端插在房内装有触电保安器的电盘插座上,电压等级为220伏。如果人、畜接触电网,触电保安器就会立即切断电源,避免人、畜伤亡。同年8月3日中午,邻村3名幼童去偷葡萄,其中一幼童抓着裸体铝线,准备举起来从下边钻进葡萄园时触电倒地。虽然唐海清随后及时切断了电源并抢救,这小孩仍死亡。唐海清随后投案自首,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他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拿这两起案件类推,是相当不靠谱也是相当扯淡的事。唐海清在园地边沿私设电网,违反了水利电力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第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私设电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老百姓养狗违反了哪条法律呢?
既然“法无明文不为罪”,警察凭什么剥夺勇斗小偷的两条狼狗的生命呢?
两条忠于职守的狼狗死了,它们死得实在有些冤。
弱弱地问一句:这个倒霉的小偷被两条狗给咬死了,他的那个成功偷盗两户居民后逃跑的同伙,现在被抓到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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