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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存在违章未处理,不予年检?大错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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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8 17: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上很多车主理所当然的认为,车辆存在违章未处理,不予年检;但这个理所当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山东东营市的车主周先生偏不信这个常理,于是将车辆管理所告诉法庭,判决结果出来后,法院判车管所败诉。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2月,山东东营市的车主周先生到当地车管所审车,车管所以他的车有交通违章尚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周先生认为:他的车已经通过了检测,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既然检验合格了,车管所就应该通过年审。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车管所为原告周先生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东营市车管所以原告未接受违章处理为由拒发合格标志,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车管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周先生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龚俊峰律师认为,虽然公安部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统一设置“车辆有违章没有消除就无法通过年审”的规定。当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存在冲突,车检部门到底应该听谁的?2007年10月湖北省高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直接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称“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既然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那就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由此,对机动车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既然车管所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就不能因为周先生未处理违章而不予以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所以遇到这样的事情还是多问问别人,别一股脑的被人忽悠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最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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