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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不能成“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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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10: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七年之痒,当痒得不能再痒的时候,要么崩溃、要么妥协。质检总局对汽车三包的做法是:妥协。就在业界都以为沉寂了七年之久汽车三包意见稿还将继续难产的时候,它不失时机地“早产”了。
        本来,好事多磨,听到这个好消息,大家应该很高兴才对。可惜,这个迟来的三包意见稿还不能让人满意。虽然意见稿里讲了很多,但真正能让消费者触动的也就那么几条。而且标准并不“与时俱进”,甚至有些落后。
        虽然比之以前,草案显得更加具体、更加有可操作性,但还不周全,一些条文也已经陈旧了,这显然无法让消费者满意。
        9月21日,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产品售出30天有问题可免费退车。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故障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
  这大约是关于汽车“三包”最积极的条款和消息了,如同一条福音。因为直到现在,消费者购买了劣质汽车,经销商和厂商一般是只修不换。像电器了、衣物了等商品,都有三包规定,唯独大件商品汽车却一直没有。遇到问题时,生产者销售者现在总以国家没有三包规定来搪塞消费者,消费者除了耐着性子修车,真还没有好办法。性子不好的,只有举大捶维权了。
        所以,汽车三包意见稿总体上还是积极向上的。但实际情况是,7年间,国内汽车市场已经发生了太大的变化。2004年汽车“三包”草案刚提出时,中国汽车年产销量只是500万辆,而现在每年汽车产销规模已接近2000万辆,汽车保有量达到1亿辆,超越日本居于全球第二位。由于三包制度的缺失,与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相伴随的是,汽车质量投诉恐怕也是世界第一。
  在美国,新车维修超过四次可无条件退款。以美国加州,在新车购买之后的180天或行驶里程达到18000英里之前,车辆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原厂或经销商处经过四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要求汽车企业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汽车企业不得拒绝。
  而此次的草案规定,“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故障的,”这样的规定,自然太站在商家一边了。国内汽车三包制订,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且一定要本着方便消费者维权,不能一再照顾原本就非常强势的汽车商的利益。只有出台这样的规定,才能保障消费者利益,并促使汽车生产者改进技术,生产出更加安全的汽车。
        和7年前一样,意见稿仍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而现在的汽车保修承诺,早已超过2年或4万公里,有的已经达到“5年或15万公里”的超长时间,所以,此次意见稿还比较落后,应当予以提高。
        而且,意见稿里面还有很多语焉不详的信息。比如,谁来鉴定确认汽车存在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在修理换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或质量问题是由消费者造成的?维修的费用该由谁支付?又由谁监督保障鉴定的公正性?此外,退换汽车的折旧率如何计算?汽车退货后,已交保险费如何处理?更换汽车发动机、车架或整车后,如何在车辆管理所变更登记……对于这些问题,新的征求意见稿并未涉及,这都可能会引发新的纠纷。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完善,那么这个意见稿也只是形式主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所以,笔者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是:细些,细些,再细些。汽车“三包”规定越详细周全,消费者在维权时就越有底气。有些政策,宁愿执行得晚一些,也不要仓促,不要一身漏洞,毕竟,消费者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倘若是为了一个虚无缥缈且高尚的理由,便将汽车三包细节等同于“国家机密”不能详细向消费者解释,那才是政策出台的最大危机!
发表于 2011-10-3 18: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LZ超级强 学到不少知识哈~~~~
发表于 2011-10-4 02: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里面的知识,很值得我们去学习了,谢谢lz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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