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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勇俊
韩国演员裴勇俊最近在与韩国税务厅的诉讼中败诉。裴勇俊取消20亿9千588万(约1200万元人民币)税款的申请遭到了驳回。
裴勇俊在2005年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将该年238亿韩元总收入中的74亿2000韩元申报为不用交税的必要支出。但韩国国税厅在2008年7月进行个人所得税调查时,只认可了裴勇俊信用卡划出的2亿4千万韩元和支付给造型设计师的2千万韩元为必要支出,其他70多亿韩元则全部视为裴勇俊的个人收入,追加征收了23亿2千万韩元的税款,对于国税厅的这一处理结果,裴勇俊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出了取消这笔税款的申请。
负责此案的法官在作出审判时表示,裴勇俊进行演艺活动时的大部分经费都由经纪公司以及广告公司承担,裴勇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这70多亿韩元用在了进行演艺活动,因此决定驳回裴勇俊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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